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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2月21日,饶某与胡某办理了结婚登记。两个月后,男方饶某以其颁证程序违法为由,多次向各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要求颁证机关撤销为双方办理的结婚证书,遭到拒绝。后饶又在孩子出生四个月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婚姻登记机关,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的婚姻关系。 原告饶某称,这桩婚姻不是出于自愿,自己是酒后一时糊涂被胡某拉去办理的手续,民政部门不仅越权异地办证,而且结婚证上所写的日期与进行登记的实际时间也不符。因为结婚证不合法,如果走民事诉讼,法院根本无法立案。而且,孩子不到一岁,就算立了案,法院也会判决不离。所以,他先找到民政部门要求撤销婚姻关系。遭到拒绝后,他才选择行政诉讼,将民政部门告上法庭。 第三人胡某称,两人准备结婚时她已经有两个月的身孕,为了顺利办理准生证,她与饶某商量,找到民政部门的熟人办结婚证,要求将时间提前了近一年。胡某认为,他们之间婚姻关系的确立符合《婚姻法》的实质条件,是合法的,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被告民政部门说,饶某领证时欢天喜地的,但两个月后却突然翻脸要撤销结婚证,还把他们告上法庭,简直是不可思议。他们认为,饶某的行为是藐视国家职能部门,视婚姻为儿戏。 一二审判决:20018年9月,武汉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为原告和第三人办理结婚登记时,对双方提供的证件未予严格审查,且程序违法,但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均是出于自愿,且符合结婚登记的条件,现女方分娩不到一年,故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这起涉婚行政案件中,引发专家关注和争议的四个焦点问题: 一、原告饶某状告民政部门的行政诉讼是否合理,法院驳回有无道理? 二、如果此案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就不能纠正违法的婚姻登记行为;但如果依照行政诉讼程序解决,又涉及到财产和子女问题无法随之得到法律处理。 三、此案是否可试行民事附带行政程序或者行政附带民事程序。 四、如何看待和处理民政部门的违规办证行为? 新《婚姻法》确立了无效婚姻和制度以后,一些不符合结婚要件的违法婚姻及时得到了法律的纠正。但是理论永远是灰色的,现实生活的丰富性和多样性不断为我们提出新的问题和思索。近期,新《婚姻法》颁布实施以来首例欲通过行政诉讼来宣告婚姻无效,最终被法院驳回的案件引起了专家的关注。为此,本报记者日前对他们进行了采访,以下是他们的看法。 最高人民检察研究室民行处副处长 张步洪:行政违法≠婚姻无效 法律规则应该相互通用就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而言,选择诉讼种类的权利在原告一方,法院无权拒绝起诉人的起诉。无论他选择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法院的目标都是一样的,就是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婚姻登记行政行为确认的是双方当事人直接的身份关系。对于这类直接涉及当事人民事权益的行政行为,法院应当审查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如果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应当认定结婚登记行为有效。饶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尽管按照地域管辖权限规则,这个婚姻登记机关没有管辖权,但这是饶某和胡某双方认可的行政主体。因此,饶某主张登记机关越权的理由不成立。至于结婚证书中记载的时间与实际登记时间不一致,并不必然导致结婚登记无效,而且结婚证书中记载的时间错误实际上并不违背饶某当时的意愿。可以说,饶某和胡某结婚登记的意思表示真实,饶某主张的理由并不必然导致婚姻关系无效。 如果法院满足饶某的诉讼请求,撤销婚姻登记,必然损害胡某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只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而饶某却是试图通过行政诉讼实现其提起民事诉讼无法实现的非法利益。好在法院考虑到胡某分娩不足一年,按照婚姻法规定无权提出离婚的事实,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这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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